《办法(试行)》
对教育各类乱收费问题
责任追究方面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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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视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扣减财政扶持资金;
(三)扣减招生计划,直至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
(五)约谈提醒;
(六)书面检查;
(七)通报批评;
(八)谈话诫勉;
(九)组织处理;
(十)党纪政务处分;
(十一)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乱收费受到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并达到追责标准的;
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
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违反规定将收费所得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吃喝送礼、旅游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
同时,《办法(试行)》明确,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或者对举报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委会监管不力,导致家委会成员违规收费或履职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