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小客车指标支持政策解读
一、政策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包括个人;
二、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安排: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拟定实施细则,后续将组织开展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并通过媒体平台宣传通知。
三、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总部企业首先应满足基本条件。即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在杭州并开展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在杭州市外拥有2家及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属于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电力、机场、房地产等行业企业,以及浙江省属、杭州市属和各区、县(市)属国有企业。
满足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经营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存量型总部: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杭注册或迁入杭州,上年度在杭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含)的企业。
2.增量型总部: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在杭注册或迁入杭州,上年度在杭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含)的企业。
3.研发型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杭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在杭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
4.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且上市主体在杭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