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浙江将对这类用地进行整治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14:48   

政策举措

健全工业空间管控体系

鼓励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探索划定工业控制线,明确工业发展空间和区块,保障“十四五”及更长时期工业用地管理底线,引导新增项目向工业控制线内集聚。在工业控制线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原规划工业用地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探索用地占补平衡机制。

统筹落实工业大市大县每年建设用地出让总量中工业用地占比不低于30%的要求,确保工业用地总量保持基本稳定。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且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允许实施技改及新扩建工业项目。

完善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机制

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支持各地采取协商办法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低效工业用地,重新供地开发建设。

探索政府统一收储再开发机制,支持国资平台统一收购整合开发。支持探索自主改造、国资改造、政企合作、企企合作及连片开发、统租统招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坚持以用为先,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工业用地。

支持零星建设用地归并开发

对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再开发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与邻宗土地一并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连片改造工业园区项目,涉及零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参照全省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低效工业用地增容提质

鼓励低效工业企业依法依规通过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增容提质。鼓励各类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土地”技改。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监管

工业用地转让应当符合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落实规划、产业、环保、能耗等要求。主管部门探索通过制定合法合规的合同参考文本等,依法依规加强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等监管。

已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涉及转让的,应当符合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条件,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标准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限制转让情形出具书面意见。“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条件保持不变。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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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