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
完善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
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各设区市制定。删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70000100出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