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5部门联合出台实施办法 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带头落实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10-18 08:15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报送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的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视情暂停其进人。

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定向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学历、专业、户籍等倾斜政策。

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除必需的职业资格证书外,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聘)用。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国有企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

来源:杭州发布  作者:资料/浙江发布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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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出台《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