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 不能因“疫”失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5-15 07:28   

杭州日报讯 日前两则媒体报道,因“疫”而起,事涉劳动者权益保护,引发公众关注——

头一则,疫情期间员工陈某被封控外地家中,在收到上班通知后,向老板说明情况无法准时到岗,却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近日,绍兴上虞人民法院受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及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

另一则,某公司要求北京朝阳区员工实行居家办公时,强制员工安装电脑监控软件以记录考勤,“必须每5分钟自动截屏,每天截屏不够89次的算旷工”。相关“爆料人”发帖表示,因害怕被罚,甚至不敢上厕所。

网友们高度关注这两则报道,原因显而易见:疫情之下,类似案例有着一定代表性;如果不能坚守法治底线,这样的遭遇落在谁头上其实都有可能。就前一个案例来说,法院的判决已经讲得很明白了,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应归责于陈某本人,而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责任界定很明晰,“开人”理由不成立。就后一个报道而言,恐怕更不会是孤例。当疫情突发,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方式,被越来越多采用。然而,有些企业就此视居家办公为全程掌控,既然“没有明确上班时间”,那么因此也就“没有下班时间”,让员工工作和生活“无缝衔接”。

种种行为和规定,看似很占理,实则很霸道,既漠视劳动者权益保护,也缺乏对员工的基本信任和尊重。仍以前一则报道为例,员工被封控在外地无法上班,索性一“开”了之——有这样想法的企业,恐怕不会是“仅此一家”。好在法院及时主持了公道,也给其他胆敢违规者以警示。但平心而论,面对比自己强势的企业,真要员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过程就挺折腾,不妨更多发挥好劳动仲裁职能作用。就后一则报道言之,管理者和员工之间,本是平等主体,理应体谅尊重、关爱有加。尤其疫情当下,对员工给予合理适当包容,既体现人文关怀,也是企业应尽社会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必须闻风而动,以必要监管手段来狠刹这般“恃岗自重”,绝不能任由“灰色地带”侵犯了员工基本权益。

疫情须防控,劳动者权益保护“篱笆”同样要扎紧。我们讲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而疫情之下的职工权益保护,亦是重要一环。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评论员 涂建敏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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