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保护古道 破坏损毁、刻画涂污将受处罚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1-18 10:55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古道的地方立法,标志着浙江古道保护利用从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为全国古道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了示范样板。《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古道是古代交通遗迹,具有生态和文化的双重属性,一经毁坏,不可再生。作为一种历史符号,古道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许多古道还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和军事价值,是红色根脉的承载和记忆。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以保护古道的历史文化价值为目标,遵循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保护原则,突出原真性、连通性的保护要求,挖掘、整理与古道有关的文化资源,努力保持古道原有风貌,让古道在有效利用中成为城市和乡村的特色标识、居民的时代记忆,让城乡居民通过走古道能“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古道的保护内容包括:

古道路基、路面路石,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典故传说等历史文化内容,以及沿途森林植被、地质景观等周边环境。

《办法》规定,将古道保护纳入林长制管理责任体系,同时,对古道进行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古道)保护,对破坏古道及其附属设施和资源的行为设定罚则,对未按照古道保护要求履行职责以及保护不力导致古道保护等级被撤销的责任人员明确处分要求,促进古道保护全面形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

《办法》明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尽可能避免截断古道。确实无法避免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桥梁、涵洞等构筑物保持原有古道通畅,相关构筑物风貌应当与古道风貌相协调。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有上述行为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有上述行为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在历史遗迹、相关设施上刻画、涂污;

▶有上述行为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乱扔生活垃圾;

• 其他破坏、损毁古道的行为。

《办法》表示,已认定公布的古道保护等级确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由古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对确实应当调整或者撤销古道保护等级的,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已认定公布的古道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自然景观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对确实无法修复的,撤销古道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要发挥古道在诗路文化带建设中的纽带作用,挖掘整理与古道有关的文化资源,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鼓励低碳、文明、健康地利用古道,带动文化旅游、森林康养、体育运动等产业融合发展。

据调查,浙江现存古道1212条,总长9088公里,其中作为文物保护的古道有53条。古道沿线自然景观资源3884处,保存人文古迹2404处,沿线有民宿、农家乐3192家,记载民间传说1676个。

近年来,浙江共安排省级保护修复项目资金1亿多元,完成古道修复61条,总长度超过700公里。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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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古道的地方立法,标志着浙江古道保护利用从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为全国古道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了示范样板。《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