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发文征求意见:校外培训机构如何规范收费?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2-01 07:52   

浙江新闻消息  11月29日,杭州市教育局发布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对这一项工作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7日。

意见稿提到,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训”平台上提前1个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原文——

杭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人民银行、杭州市辖各支行,金融办(局),银保监分局: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本通知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本市域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其他类(含科技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职业技能类、成人文化教育类、托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账户开设

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机构名称+预收培训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的预收培训费专用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培训费,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户信息在“安心培训”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培训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流水、专户余额等信息,不应当包含与托管无关内容。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收费管理

机构向学员预收的培训费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收取培训费。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培训费资金。

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训”平台上提前1个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员向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来源:浙江新闻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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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杭州市教育局发布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管理的通知,对这一项工作开始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