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转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及其垂直管理机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之间开展公务员转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办理调动和任免职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办理调动和任免职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调动和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从省外机关转任到市级以下机关的,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拟转任人选组织考察的,应当依据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职责要求,突出政治标准,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和职位匹配度,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应当提交转任请示(函)、公务员转任审批表、编制使用核准材料、公务员登记表等材料,组织考察的,还应提供考察材料和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廉政情况等材料。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结合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公务员转任审批、备案等工作线上办理。
第二十二条 转入机关应当及时与转任后的公务员进行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关爱和指导帮助。
第二十三条 转出机关应当配合转入机关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拟转任人选真实情况,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
(二)不得突破资格条件;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不得在转任审批前任命拟转任职务职级;
(四)不得由领导干部个人指定拟转任人选;
(五)不得借机突击调整职位或者突击晋升领导职务、职级;
(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七)对同一人员不得频繁转任,转任后未满1年的一般不得再次转任。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信访举报的违规转任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转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以上机关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或者转任到公务员职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务员转任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