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利好来了!浙江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0-24 10:48   

公共服务

各地应当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组织开展数字技能等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培训,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相关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入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企业开发新就业形态职业评价规范。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加强出租车(网约车)服务区、司机之家建设,在有条件的车站、机场、景点等人流集散密集区,设立出租车(网约车)候客区,解决“车没地停、人找不到车”难题。

各地应当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保障范畴,免费开放全省公共文化场馆,通过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等形式,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相对集中区域,建设一批嵌入式公共文化空间,丰富公共文化供给和服务。  

权益维护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监督企业履行用工主体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级人力社保、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发挥在线监管平台作用,加大劳动保障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各级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畅通裁审衔接,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积极调解非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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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