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布消息 钱塘江流域进入禁渔期;升级版轻微交通违法“优驾容错”措施推出;学校、教师可批评训导学生,不能伤害侮辱……2021年3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杭州市小客车“区域指标”和“浙A区域号牌”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将正式实施
2021年3月1日起,《杭州市小客车“区域指标”和“浙A区域号牌”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将正式实施。
2月28日起“区域指标”可线上申请,3月1日开始配置“区域指标”,主要分两种情况
2月28日起,市民可登录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下称调控官网)进行“区域指标”申请。3月1日零时起,“杭州交通”官方微信公众号、“城市大脑”APP等渠道也将开放个人区域指标申请功能。
3月1日起,区域指标开始配置,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已在调控官网注册且处于审核通过状态的,申请区域指标后,可直接获得。第二种为新申请或已在调控官网注册但资格审核处于未通过状态的,每月8日(含)前申请的,在当月23日资格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区域指标;每月8日后申请的,在次月23日后获得区域指标。
3月1日起“区域指标”可在窗口人工办理,须通过小程序预约
为方便市民“就近办”, 3月1日起,“区域指标”可在窗口人工办理。(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须通过小程序预约,预约成功方可前往办理)。
2月28日,预约小程序在“杭州交通”官方微信同步开通,个人或单位预约不得超过3次,取消预约或前一次预约过期失效后,方可进行下次预约,自主取消预约至少提前24小时。
目前,全市域开通8个小客车调控服务窗口和41家“区域指标”授权服务点,均可现场人工办理。
对“区域指标”申请有任何疑问,可通过小客车调控官网、“杭州交通”官方微信获取办事指南,或拨打“12328”进行咨询。
钱塘江流域进入禁渔期,时长4个月
为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钱塘江生物多样性、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杭州市2021年钱塘江流域禁渔相关事项如下。
禁渔区域:钱塘江干流(含南北支源头)杭州段;重要支流分水江、浦阳江、渌渚江、葛溪、壶源溪、大源溪。
禁渔时间:2021年3月1日0时至2021年6月30日24时。
禁止作业类型: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法律责任:凡违反禁渔期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推出升级版轻微交通违法“优驾容错”措施
2021年3月1日起,全市将推出升级版轻微交通违法“优驾容错”措施,倡导机动车驾驶人自觉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营造文明出行、守法出行的良好风气。具体分为两类:
第一类: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杭州市范围内连续3个月以上不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的,如有以下5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短信进行警告教育,不罚款:
违反错峰出行(高架道路除外)、景区单双号出行规定通行的;
在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违反规定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
不按规定掉头的;
遇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或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第二类: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杭州市范围内连续6个月以上不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的,如其有以下5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短信进行警告教育,不罚款不记分:
行驶超速10%未达到20%的;
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通过路口遇红灯停车越线的;
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在接受警告教育后,时间将重新开始累计。
进一步加强慈善募捐管理
《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指引》指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浙江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防动员、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工矿企业、公共设施、仓储设施等。根据战略地位、经济效益、社会影响、次生灾害、战争潜力等因素,重要经济目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需要,合理布局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核心部位地下化工程。
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项目,防护设施配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落实。
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可以按照先核心、后重点、再外围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防护改造,提高防护能力。
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首次将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基础性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聚焦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两大支撑和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三大重点,创设一系列具体制度,规定一系列激励保障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学校、教师可批评训导学生,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红线划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监管全面升级,百万亿支付市场将迎重塑
支付市场正迎来全面规范与重塑。近来,相关部门针对支付监管接连发文,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新的支付业务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等内容。《办法》的颁布对我国支付行业发展乃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00万元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取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