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补助
发放需符合以下条件:
患者纳入当地社区管理治疗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监护人信息;
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
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社区患者管理工作。
问
如何申报?
监护人于每年8月底前向村(社区)提出监护补助申请。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患者肇事肇祸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后,于9月底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县级财政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初步确定符合看护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发放给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残联等单位复核认定后,于9月底前将看护补贴人员名单报县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对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申报材料复核后,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由乡镇(街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
《办法》要求各地加强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发放管理,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冒领、多领监护补助或看护补贴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