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暂不预扣预缴个税
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发薪单位)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余海涛解释,这项新规定主要作用是简化纳税人和发薪单位的申报程序,但不会减税。
根据公告,新规定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二是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等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这两类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余海涛说,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纳税人,就适用新规定,即在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