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应适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公办学校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以及教学时间的晚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补偿、维修更新等方面给予支持。
提供信息查询、预约支付等服务
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平台,向公众提供公共体育设施信息查询、智能导航、预约支付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域的公共体育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纳入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平台,并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优惠措施查询等信息服务。
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
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