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年龄、病史、职业等前置条件,允许用医保历年账户余额购买…浙江发文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1-29 08:53   

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

承办保险公司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缴费标准(档次),建立完善保险价格调节机制。

根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定位和成本精算,合理设定赔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起付线(免赔额)、报销比例(赔付比例)、封顶线(赔付限额)。

待遇设定要体现保大病、保重病原则,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和理赔的便利性

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管理模式,全面实施“网上参保”“掌上参保”,电子保单凭证网上生成,一人一单(证)。

全面实施医保结算“3+N”模式,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一站式”结算,解决“看病垫资、理赔跑腿”问题。

加强对承办保险公司的引导支持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承办保险公司开展产品设计和校验精算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提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精准性和合理性。

来源:浙江发布  作者:  编辑:高婷婷
返回
提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和理赔的便利性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联动经办管理模式,全面实施“网上参保”“掌上参保”,电子保单凭证网上生成,一人一单(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整合政策性扶贫类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意见》中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与社会医疗保险相衔接,面向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充型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