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四: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 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属于异地收购车辆的,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为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 内容解读: 1、该措施主要是为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助推外贸稳增长工作。 2、具体实施范围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按照通知要求,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在试点省市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从事出口车辆的收购,涉及出口车辆的转移登记、核发临牌业务在全国均可以办理。 措施五: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 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这张表格请收好,和车子免检周期有关! 车辆第7年已按规定车检的,第8年免检,第9年、第七年需要参加年检,车辆在第9年已年检的,不享受免检,第10年需要参加年检。 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检验周期表(10年以内) 车辆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免于上线 检测次数 | 需要到检验 机构上线检 测的时间 | 提示事项 | 9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 | 2018年11月1日(含)之后(2年内) | 4次免检(第2年、第4年、第7年、第9年) | 第6年、第8年、第10年 | 第2年和第4年需申领检验标志 | 2016年11月1日(含)至2018年10月31日(含)之间(2—4年) | 3次免检(第4年、第7年、第9年) | 第6年、第8年、第10年 | 第4年需申领检验标志 | 2014年11月1日(含)至2016年10月31日(含)之间(4—6年) | 2次免检(第7年、第9年) | 第6年、第8年、第10年 |
| 2013年11月1日(含)至2014年10月31日(含)之间(6—7年) | 2次免检(第7年、第9年) | 第8年、第10年 |
| 2011年11月1日(含)至2013年10月31日(含)之间(7—9年) | 1次免检(第9年) | 第10年 |
| 2011年10月31日(含)之前(9年以上) | 不予免检 | 第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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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1、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大型轿车,但其中面包车不属于免检车型。对于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也不适用该措施,仍应按原规定周期检验。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2、截止目前,全省汽车保有量1750万,其中9座以下(含9座)1493万,占85.3%。对于9座以下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仅需上线检验2次;对10年以上的,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3、对在用车第7年已按规定检验的,第8年免检,第9年、第10年需正常参加检验;对在用车第9年已按规定检验的,不享受免检政策,第10年需正常参加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