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11月18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有偿奖励。
《办法》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此外,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