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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杭州市政府召开“共建共享美好生活,打造‘家门口’幸福养老”新闻发布会。杭州市政府、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卫健委、拱墅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介绍《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5类16项任务,今后“家门口养老”更有质感
《实施意见》包括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提出“责任更明确、设施更完善、供给更充分、市场更活跃、监管机制更健全”5大工作目标,同时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责任、设施建设、服务供给、激励保障以及服务监管等5大类16小项具体任务。
在设施配建方面,《实施意见》规定,除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外,每个街道(乡镇)还应另外至少配建1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6000—8000户配建1处,单处建筑规模一般应达到2000—3000平方米,农村地区则因地制宜并落实好用地指标确保有地可用,一般在每个行政村或者相邻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1处,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同时进一步鼓励闲置国有或者集体房产优先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用途调整,应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明年1月1日起,将对原先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运营补助”进行调整,转为直接补助给老年人,即主城区户籍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主城区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老年人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托养服务(30天以内)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补助,其他地区结合实际确定,“补供方”转为“补需方”,逐步引导和培养老年人的新消费理念。
今后,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签约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内也可按医保规定接受相关医疗护理服务。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准入条件的,可在业务范围内增加巡诊,为居家或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医疗护理、安宁疗护等上门护理服务,相关费用则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政策待遇。
为加大基层一线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到2022年,每个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将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至少配置1名社会工作者。同时完善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加快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制度,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和职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