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施行
《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决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明确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及配套规则明确,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放宽准入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简易程序;取消委托中介机构数量限制,优化备案事项管理,减少数据报送要求。新增允许QFII、RQFII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