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10月9日讯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里,企业准入有了统一门槛。10月9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和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 “围绕统一、便捷、集聚三大关键词,《实施意见》为示范区内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模式等9项工作提供了一把标尺。”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推动市场经济要素在示范区内自由流动。 《实施意见》通过统一企业从开业到注销全生命周期办理流程,为实现政务服务互通互享互办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和技术基础,让企业享受一体化发展带来的红利。在示范区内,企业新设将统一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四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 “一网通办”也实现迭代升级,企业办事更加便捷。《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设立线下“一体化示范区服务专窗”,并在现有30个办事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全生命周期30个高频事项的异地申报、异地办理。 《实施意见》首次允许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进一步释放名称资源,凸显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应。 据了解,此次改革是长三角地区建立健全政策制定协同机制,在市场主体准入领域率先实践跨行政区划一体化治理模式的积极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