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为适应新形势新问题,打通物业管理难点、堵点,近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现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2013年进行首次修订。据杭州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现行《条例》相比,正在征求意见的《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理顺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规范完善业委会的运作,加强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指导监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采用大量条文,要求乡镇、街道、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和相关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规定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真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数字赋能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维护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业主大会的签到与投票表决、对物业服务人的实时评价、物业经营性收支公示与查询等均可通过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进行。 对容易引发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三方矛盾的公共资金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比如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开立经营性收益专门账户,每月定期将上月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并授权开户银行向该系统推送物业经营性收益账户流水等信息,以供业主查询、监督,对物业经营性收益、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等进行审计。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目前小区物业管理中常见的“停车占道”乱象作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无法清理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劝阻、制止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未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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