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报讯 近日,《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明确将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
《通知》规定,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允许范围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600元/人·天的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将原来“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的限额”提高为“每人每天不高于600元的限额”。在单位福利费允许的情况下,单位职工每次人均疗休养费用由最高2000元提高到最高3000元。
《通知》表示,职工在参加本单位疗休养活动时,经与单位工会协商同意后,可以带上亲属,比如配偶、子女等一起参加疗休养活动。同时,明确亲属的随同行为是商业旅游行为,不是单位的疗休养行为。因此,随同家属必须和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签订旅游合同,自己承担费用,自己承担活动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通知》还规定,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确定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可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到单位指定的浙江省域范围内的疗休养路线或目的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或承办单位统一结算。
“分批次、分时段”,这说明,在单位工会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职工可将原来一次性不超过5天时间的疗休养活动分2次以上来实施。对分多次实施的情况,《通知》也作了三方面要求,一是在省内的疗休养才能分时段实施,赴邻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则不能分时段实施;二是必须到单位工会指定的线路和目的地;三是疗休养经费须由单位工会或承办单位统一结算。
对于职工疗休养纪律,《通知》进一步明确,要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各单位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