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浙江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继续健全精密智控机制,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和人员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码管理便利人员出行使用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7号)精神,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管理服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健康码”赋码规则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浙江“健康码”(含国际版)红、黄、绿三色码赋码规则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一)“红码”。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近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人员;按规定须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其他须纳入“红码”管理的人员。
(二)“黄码”。有发热症状的人员;有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按规定须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人员;其他须纳入“黄码”管理的人员。
(三)“绿码”。“红码”“黄码”以外的人员。
上述中风险、高风险地区,依据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标准判定。出现疫情严重态势的地区或场所,经省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估并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有相关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纳入“红码”管理。
“健康码”国际版主要使用对象为近期入境人员尤其是无国内居民身份证人员。已在浙江省内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也可自愿领取、使用。
二、推进“健康码”分类精准管理
根据不同人员涉疫风险的具体情况,按照禁止、限制、正常自行流动的分类要求,对不同颜色赋码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红码”人员。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对无症状感染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治愈出院人员,在康复期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对其他“红码”人员,原则上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近期有境外旅居史的,在集中隔离期满后,原则上再实施居家医学观察7天。对“红码”人员,应实行“点对点”运送,并全程严格封闭管理。
“红码”人员按规定结束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后,其“健康码”转为“绿码”。
(二)“黄码”人员。限制其进入学校以及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特殊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场馆,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黄码”人员在全程正确佩戴口罩情况下,允许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
因发热症状赋“黄码”的人员,若无流行病学史,在核酸检测阴性或发热症状消除后,其“健康码”转为“绿码”。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赋“黄码”的人员,应第一时间核验来浙前核酸检测报告,或到当地综合服务点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接受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其“健康码”转为“绿码”。
(三)“绿码”人员。可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对其正常流动不作疫情防控措施限制。
三、优化“健康码”管理服务
(一)严格落实“全省一码”要求。统一全省“健康码”赋码和通行管理规则,各地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动态调整的,应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同意后统一实施。坚决杜绝层层加码,除全省统一的浙江“健康码”外,不得自行设置运营其他疫情防控码,不得要求已在全省任一地区申领浙江“健康码”的人员重复申领本地区“健康码”。
(二)进一步提高赋码准确性。卫生健康、公安、通信管理、海关、边检、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涉疫数据及时共享,大数据管理部门开展综合分析,确保准确赋码。积极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放的数据接口,推进跨地区涉疫重点人员信息、核酸检测等数据共享。加强国内外疫情形势研判,及时动态调整“健康码”赋码规则和数据接口。
(三)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着眼于方便公众,积极探索和推行无感亮码做法,在确保安全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推进“健康码”与市民卡、交通卡、公园卡及智能门禁等集成应用,以自动验码替代人工验码,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和通行效率。完善转码工作流程,创新跨地区核酸检测报告核验方式,促使省际“健康码”安全便捷转换。
(四)注重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救济。完善“健康码”家人代办和工作人员代查机制,运用同行家人手机绑定功能,为老年人、未成年人使用“健康码”提供便利。确实未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单独出行时,在核实身份、佩戴口罩情况下,允许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视情可短时间进入须验码的相关场所。为逃避验码而故意隐瞒实情的,经发现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继续健全申诉处置机制。加强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健康码”异常申诉专项受理渠道运行保障工作,完善一门受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统一反馈机制,建立并持续更新常见问题知识库,增配后台处置服务工作力量,做好培训工作,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快速响应处理。
四、切实保障“健康码”数据安全
(一)压实数据安全责任。经授权共享“健康码”数据、调用“健康码”数据接口的信息系统实施部门,对“健康码”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防护负主体责任。涉及技术服务外包的,要压实建设、运维单位安全责任,签署网络安全和保密协议,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提升安全防护能力。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健康码”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做好故障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持续强化运行保障,确保服务平稳高效。强化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收集、流转、存储、使用、销毁等全周期安全保护,确保数据安全。
(三)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健康码”数据,严防个人隐私数据泄露。在拓展“健康码”应用时,必须做好法律评估、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合理界定个人信息使用边界,严防数据滥用。对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留存的“健康码”用户个人信息,在疫情结束后要按规定销毁或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