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布
日前,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容错免责机制 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精准问责、容错免责“容什么”“怎么容”“容后怎么办”进行明确,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九种情形 可容错免责或减责
如何让容错纠错机制从文件中“走出来”,科学界定内容是关键。
《办法》纳入容错免责范畴的包括以下九种情形:
●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敢于担当、攻坚克难,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程序瑕疵,或者采取非常规措施出现失误的;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中,突破常规、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出现偏差或失误,或因政策不明确,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出现一定失误的;
●在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中,优化服务、精简流程,进行容缺办理、模拟审批、告知承诺或尝试推出改革创新举措,发生偏差的;
●在推进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中,因规划、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一定失误或项目延期,但积极主动消除负面影响或挽回损失,或从工作实际出发,敢于碰硬、抢抓进度,存在一定程序瑕疵的;
●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亲商助企工作中,规范决策、积极作为、热情服务,但因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职责边界不清,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而出现问题或引发投诉的;
●在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为快速处置,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中,为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有效化解矛盾,对现有政策进行变通或突破的;
●其他可以纳入容错免责范畴的情形。
此外,《办法》建立“负面清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容错免责:
●明显违反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的;
●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行为的;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损害等责任事故的;
●滥用职权、独断专行,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应尽义务,放任不管、推诿扯皮、处置不当,造成负面影响或引发群体事件的;
●因纪律松弛、履职不力、监管失职等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投诉,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
●履行“一岗双责”不力,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监督管理,致使单位或分管的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同类性质问题被纠正整改后重复出现,或者同一工作反复出现差错的;
●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形。
《办法》还提出了容错免责备案制度
对于预判到履职中可能的风险隐患,且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可事先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应纪检监察组织书面报备。一旦报备事项受到追责问责,将同步启动容错免责调查程序,无需另行书面申请。
市纪委市监委表示,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出行为底线,为党员干部划清了“不可为”的范围;推动容错免责从“事后认定”到“事前备案”,给党员干部吃下“定心丸”,使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既能够甩开膀子、大胆作为,又能够明确底线不乱作为,明明白白、大大方方探索实践、担当负责。
5起案件没有问责
4起案件减轻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纪委市监委在疫情防控履职问题责任追究过程中,立足实际、精准问责,把握力度、准度、温度,依规依纪依法实施容错免责,激发党员干部形成凝心聚力、众志成城的防控合力,取得了良好效果。
如果只强调严肃问责,容易导致党员干部产生‘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困惑,不利于一线工作开展。纪检监察机关精准科学审慎实施容错,相应给予免责或减责处理,就是要支持引导疫情防控一线的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全力作为。
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抗击工作以来,市纪委市监委对问责案件提级审核、逐一把关,对党员干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轻微过错,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提醒和教育为主;对疫情防控中尽力履职,但因客观条件所限而出现工作不到位的,免予追责问责。
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杭州全市共查处疫情防控中的违规违纪问题120起182人,其中,运用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方式占78%以上。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市纪委市监委对基层上报5起案件中相关当事人不予问责,4起问责案件对相关人员减轻处理。
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追责问责只是手段,促进党员干部担当有为、干好工作才是目的。出台《办法》,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为负责者负责的政治担当和工作导向,特别是把握工作形势要求,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明晰容错免责正负面清单,推行容错免责备案制,促进容错免责从“事后认定”向“事前备案”,有利于发挥减负增压“双向阀”作用,从而最大程度地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