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三: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2020年5月14日20时,徐某醉酒(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城路由南向北的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至江城路上仓桥路口时,与在该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由王某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
安全小课堂:醉酒遇上逆向行驶,事故必然发生!
上述交通事故,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杯盏间淡忘了法律的威严。殊不知因酒精麻痹作用,他的行动反应变得迟钝,操作能力降低,不能很好地操纵车辆。同时,遇上了王某习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后果显而易见,两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互相伤害,两车相撞造成车损人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反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此外,驾驶未依法登记或备案的车辆,经鉴定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酒精含量80mg/100ml)且车辆属于机动车的,将按照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领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交警提示
逆向行驶,是道路交通中比较严重的一种主观违法行为,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降低道路通行能力;重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