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被投放广告 到底算不算侵犯人格权?全国首份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分析报告发布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05-22 07:30   

每日商报讯 前段时间,小杨有些恼火,他的邮箱在半年多时间里收到了37封广告邮件。更让他生气的是,其中有一部分邮件还不能退订。

“邮箱是我的个人隐私空间,向我的私人空间投放广告就是在侵犯我的隐私。”小杨觉得自己虽然是免费使用这一电子邮箱服务,但邮箱公司允许广告商向他投放大量无法退订的广告邮件这一行为侵扰了他的生活安宁,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于是,小杨把邮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泄露小杨的个人邮箱地址,停止发送广告并赔偿1元。

可是,邮箱公司也觉得很委屈,普通邮箱都是免费提供给用户的,通过发布广告获得盈利的模式是业内很普遍的经营模式,想要完全杜绝商业广告几乎不可能。再加上,根据邮箱账号服务条款,已经约定了公司享有利用邮箱发布商业性广告的权利,所以不构成侵权。

虽然这起案件双方是和解撤诉的,但类似投放大量不可退订的广告邮件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侵害用户的隐私权。

昨天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国首份《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这份报告基于杭州互联网法院两年来审理的584起利用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纠纷(不含其他案由涉及人格权情况),还有中国裁判文书收录的涉及“网络”的人格权纠纷案件14760件的司法数据。

根据报告显示,近三年来,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占全部人格权案件的比重不断提升;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和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平等就业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居前3位。

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当事人分布广泛;年轻被告占比较大;影视明星、网络大V涉诉较多。在这么多的案件中,不乏有一些热点问题。比如,利用AI换脸软件给他人“换脸”的侵权认定;APP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认定;转载网络信息是否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公众人物对网络评价信息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等。

最后,报告对网络平台、网络用户、监管部门提出了建议。

在涉网人格权保护中,网络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强守法自律、加强平台自治、加强智能排查。网络用户应提高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理性文明上网、依法合理维权、加强自我保护。监管部门则应探索完善治理方式,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协同治理、加强综合治理。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陈若星 记者 骆静怡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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