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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浙江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条例》都规定了哪些内容,会对广大“骑士”带来哪些变化?随小布一起来了解一下~
聚焦电动自行车
去年9月,当《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名称还叫《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会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书面印发给省有关部门、地方立法专家,又通过多种网络平台征求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今年3月下旬就立法涉及的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有近万名群众参与。
今年4月,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条例》草案从相对宽泛的非机动车进一步聚焦电动自行车。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宁波市、嘉兴市通过现场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43.69%和61.54%。
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