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05-17 08:12   

浙江新闻客户端

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浙江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条例》都规定了哪些内容,会对广大“骑士”带来哪些变化?随小布一起来了解一下~

聚焦电动自行车

去年9月,当《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名称还叫《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会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书面印发给省有关部门、地方立法专家,又通过多种网络平台征求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今年3月下旬就立法涉及的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有近万名群众参与。

今年4月,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条例》草案从相对宽泛的非机动车进一步聚焦电动自行车。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

《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宁波市、嘉兴市通过现场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43.69%和61.54%。

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编辑:高婷婷
返回
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针对非标车速度快、增加道路交通风险等事实,《条例》还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