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杭州市委副处级领导干部
综合比选公告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和省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共青团改革对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激发干部队伍生机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共青团杭州市委副处级领导干部综合比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目标岗位
1.共青团杭州市委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2名
2.杭州市团校副校长1名
二、报考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政治过硬,身体健康。具有5年以上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满2年。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任职时间、岗位经历时间均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
(二)职位条件
1.共青团杭州市委机关副处级领导职位
面向杭州市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在杭注册的2019年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附件1)、2019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附件2)、2019年度全市5A级社会组织(附件3)以及列入省市双重管理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附件4)综合比选。
资格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2)公务员身份人员报名的,须现任正科级职务、县属各单位中层正职、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满2年,或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县管副职、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事业身份人员报名的,须现任管理七级领导岗位且任职时间满2年,或现任管理六级领导岗位,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满4年,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国有企业身份人员报名的,比照机关和事业单位报考人员资格条件;非公企业、社会组织身份人员报名的,须现任主管级及相当层次以上领导岗位累计满2年。
(3)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杭州市团校副校长
面向在杭省、部、市属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和市属高中教师及管理人员综合比选。
资格条件: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哲学或法学、政治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中国史、世界史、公共管理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
(2)须现任管理七级领导岗位且任职时间满2年,或现任管理六级领导岗位,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满4年,或任管理七级领导岗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累计满4年,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报考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4.有连续破格、越级提拔情形的;
5.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6.其他原因不宜参加综合比选的。
三、综合比选的程序
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比选择优、组织考察、确定人选、任职试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选拔。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通过网络报名形式,资格审查合格的,取得比选资格。如符合共青团杭州市委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报考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10人,则该职位不开考;如符合杭州市团校副校长报考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10人的,则该职位不开考。
(二)比选择优
包括笔试、综合面试、个人经历业绩评价。
1.笔试。重点了解报考人员的基本素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不低于面试人数与目标岗位数8: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具体面试人数根据报考人数和笔试情况而定)。
2.综合面试。重点了解面试人选对竞岗职位应具备的能力素质、专业素养和岗位匹配度。
3.确定考察人选。按照个人经历业绩评价成绩10%、笔试成绩30%、综合面试成绩60%计算个人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察对象与目标岗位数3: 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若规定比例内末位考生成绩并列的,一并入围考察。
(三)组织考察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考察,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认真落实“凡提四必”要求,同步开展各项核查,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交流”。同时,对考察对象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考察、体检资格的,可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考察人选。是否需要递补,由团市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确定人选
根据比选择优、组织考察等情况,充分考虑人岗相适,进行分析研判,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经研究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岗位作空缺处理,不再递补。
(五)任职试用
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不予任用,不再递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任用人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进行全面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报考人员须在任用前辞去原有职务,持有的企业股份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