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想听你的意见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04-24 11:28   

浙江新闻客户端讯 日前,《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上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2019年9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广泛调研,并就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将条例调整范围由非机动车改为电动自行车,形成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记者看到,《草案修改稿》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定义: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其设计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和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非机动车。

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大户”。《草案修改稿》规定,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草案修改稿》规定,居民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免费或者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住宅内充电,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禁止在居民小区、单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草案修改稿》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草案修改稿》明确,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如果你有什么意见和建议,4月30日前可登录地方立法网提出意见或将意见反馈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3473;电子邮箱:934686857@qq.com)。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记者 翁浩浩  编辑:张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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