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及附图方式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的,登记机构不再在不动产权证附记中注记抵押权信息。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业务的,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不再张贴纸质附图。 三、企业和群众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不动产信息自助查询机、不动产查档窗口等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和宗地图信息,并可按需自助打印。不动产宗地图信息还可通过“杭州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和“杭州办事服务”24小时综合自助终端机查询。 本公告事项自2020年4月20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钱塘新区范围内施行。 本《公告》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