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昨天,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通告,要求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告即日起执行,疫情解除后终止。 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 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 一律集中医学观察14天 通告要求,目的地为浙江的拟入境人员,应提前通过浙江省入境信息预申报平台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申报平台二维码附后);已入境人员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或单位报告个人相关情况,并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入境时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者,属本省入境口岸发现的,由口岸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并安排诊治;密切接触人员按既定措施统筹安排处理。属省外入境口岸发现的,按口岸所在地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启动省际联动机制加强对接。 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集中或受控转运,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类入境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 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非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登记、定期申报健康状况管理措施。这类入境人员抵达目的地或居住地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或单位报告,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并每日向社区(村)或单位报告体温等自我检测情况。 长途转运、医学观察产生费用需自理 通告明确, 对入境来浙的中外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执行防控措施。加强对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观察入境人员的管理服务及人文关怀,做好基本生活服务保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方便其与外界保持畅通联系。入境来浙人员应根据当地管制措施申领“健康码”国际版(二维码附后)。 所有入境来浙人员产生的长途转运交通费用、集中医学观察费用(含食宿费用)自理。 对于检测和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核报或理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自理;对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