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日前,杭州市信用办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各隐瞒病史等情形列为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意见》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存在个人因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该失信信息将计入个人公共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杭州”网站、移动终端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瞒报疫情等失信行为的,将对其开展失信联合惩戒,鼓励银行、企业等开展市场联合惩戒,对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瞒报疫情等情形的主体,采取降低优惠、提高保证金、取消交易等约束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举报瞒报疫情情况,完善社会公众举报途径和方式。此外,《意见》对此类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也将从严处理,从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允许修复。满1年以上的,应当将主动签署和公开信用承诺书,并将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至提出修复申请之日期间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或志愿服务、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为必要修复条件。
“《意见》出台是杭州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紧急措施,将有助于杭州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工作。”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一批瞒报疫情失信信息共9条,并已于2020年2月12日在“信用杭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