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未告知武汉乘客的相关情况 同机其他乘客被感染 能不能起诉“新加坡酷航”索赔?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02-07 09:08   

1月23日、1月24日,前后两个TR188航班 目前已经确诊10人感染新冠肺炎

都市快报讯 2020年2月5日0-24时,杭州市新增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0例,其中病例四,男,32岁,1月24日乘TR188航班到达萧山机场的湖北旅行团成员,到达后即隔离。2月2日出现不适,体温37.8℃,有咳嗽、咳痰等症状,两肺出现影像学改变,现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至此,该航班已经确诊了9例新冠肺炎病例。

2020年2月5日0-24时,绍兴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3例,其中患者三,女,43岁,现住柯桥区,1月23日乘TR188航班到达萧山机场后包小车回柯桥,确定为疑似病例后即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病情稳定。

航空公司(新加坡酷航)让武汉团队改签飞回杭州,并没有告知其他同机乘客,导致同机乘客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感染,被确诊感染的同机乘客能否起诉航空公司?有什么法律依据和索赔依据?

航空公司未告知武汉乘客的相关情况

导致其他同机乘客感染,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吴天野律师:酷航需要承担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维权。

首先,酷航与乘客之间存在并已经成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航空运输中,乘客支付费用、航空公司确认后,双方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酷航有把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然而酷航在明知机上有武汉乘客,有可能发生病毒传染的情况,不告知其他同机乘客,让武汉团队改签飞回杭州,导致同机乘客毫无防备被感染,基于酷航与乘客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酷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甜律师:购买酷航航空公司机票的所有乘客,在体验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在新型冠状病毒蔓延的特殊时期,酷航在明知部分乘客来自武汉疫区,可能携带病毒或已经感染病毒的情况下,将改签后的武汉乘客与其他乘客安排在一个班机上,完全未遵守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航空公司表示不便透露“乘客隐私”

机上有湖北武汉的乘客

是否属于“乘客隐私”?

吴甜律师:酷航公司确实没有义务将哪些乘客需要改签,以及改签乘客原目的地及籍贯等信息通报其他旅客,但是在2020年1月底,当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日益严重,酷航公司在对武汉疫情明知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乘客生命安全,应该将“旅客机上有部分原定飞往武汉的旅客”这一事实告知其他乘客,由其他乘客自行决定是否改签或者退票。

吴天野律师:首先,仅仅披露来自武汉,不构成泄露隐私,其次,权利的保护是有边界的,不能因为为了保护一小部分人的还算不上个人隐私的权利,而使得大部分人置身于危险之中。

若航空公司提前告知了武汉乘客的改签信息

被感染的同机乘客可以索赔吗?

吴天野律师:在本次事件中,即使酷航通知同机乘客并提醒乘客做好防护,若乘客被传染的,酷航仍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客运合同中的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酷航即使没有过错仍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伤亡是乘客的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酷航能够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酷航才得以免除该损害赔偿责任。

本次事件中,在运输时武汉团队成员尚未有确诊病人,但是却存在极大地潜在传染的可能性。这种极大地潜在传染可能性存在足以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此为第一个危险。

酷航直接将该武汉团队与其他乘客在未采取任何防备措施的情形下同机运输,该行为也存在足以造成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此为第二个危险。

虽然武汉团队与酷航之间不存在侵害他人权利的共同意思联络,但是,将前述两种危险放在一起时却有极大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发生,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因此,在危害结果发生时,遭受损害的同机乘客可以起诉酷航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吴甜律师也赞同,她认为如果酷航仅仅只是将武汉乘客改签的信息告知其他同机乘客,而没有采取其他防护、消毒及恰当的隔离等措施而导致其他乘客感染,乘客也可起诉。

换言之,如果酷航公司明确将“旅客机上有部分原定飞往武汉的旅客”等情况告知乘客,并采取相应的防护、隔离等措施,最终因乘客自己未遵守相关防护规定而造成感染,则无法起诉酷航公司。

同机的武汉乘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吴天野律师:侵权一般要有主观的过错,这些武汉的乘客可能本身并不知道自己感染了,因此主观上不具备侵权过错。

如果他们明知感染病毒而不自行隔离,前往公共场所,那除了侵权,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了。

被感染的同机乘客

起诉航空公司需要什么索赔依据?

吴天野律师: 被感染的同机乘客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乘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到的损害系酷航的本次运输行为所致,同时需要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程度以计算酷航的赔偿数额。

以上依据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有保证其提供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疫情期间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确诊患者,是否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答:关键在于患者是否能够清楚表达其真实意思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轻症患者症状较轻,通常表现为感冒、咳嗽、发烧等,可以清晰表达其真实意思,可以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同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就算其呼吸不畅,四肢无力,但在其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依旧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不管不顾的,是否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情节?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不管不顾是否构成该情节,需要以患病一方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认定标准。

如果患病一方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重症患者,或是已经出现重症呼吸窘迫、无法进食、无法动弹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症状时,夫妻一方对其不管不顾,不尽其应尽扶养义务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晓洁律师团队解答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孙毓  编辑:陈俊男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