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道路命名原则和要求
根据《杭州市地名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道路命名有如下要求:
1.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2.含义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3.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阿拉伯数字、纯数字、基数词、序数词和标点符号等不规范字符。
4.不宜以人名命名本市地名,不应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5.在杭州市10个区范围内不重名、不同音(音近、音似)。
6.读音应琅琅上口,避免使用同音谐音、品味低俗和读音拗口的词语。
7.不得使用企事业单位名称以及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产品商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