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家老年人可享受七项政府提供的服务
服务供给方面,《条例》明确,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服务:
(一)八十至八十九周岁老年人享受每月不少于三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不少于六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不少于五十二小时,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不少于三十八小时;
(三)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
(四)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体检;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依申请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护理需求评估;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以及其他经评估不适合居家养老的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设立或者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养老机构的,应当安排收住。
为有效扩大服务供给,《条例》还规定: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在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村)开办养老机构。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紧急呼叫等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或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视同机构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享受与机构养老床位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同等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