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老旧普通住宅小区(业主聘请物业企业)
(1)属于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老旧普通住宅小区;
(2)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由业委会、自管小组等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企业实际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符合以下要求:不低于当前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丁级标准且不高于甲级标准,即有电梯住房不低于0.71元/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2.75元,无电梯住房不低于0.56元,不高于2.25元;
(4)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且申请前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累计扣分少于5分(含);
(5)申请补助时间段内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达到70%(含)以上。
(二)老旧普通住宅小区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资金
1.居住在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老旧普通住宅小区内;
2.持有有效的市或五城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3.经小区内公示无异议;
4.按时缴纳扣除减免标准后的物业服务费差额部分。
补助多少钱?
(一)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标准
①经济适用房、农转居公寓(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小区
物业费收缴率≥90%
0.2元/每月每平方米
70%≤物业费收缴率<90%
0.15元/每月每平方米
②老旧普通住宅小区(街道社区引入物业企业)
物业费收缴率≥90%
0.25元/每月每平方米
70%≤物业费收缴率<90%
0.2元/每月每平方米
③老旧普通住宅小区(业主聘请物业企业)
物业费收缴率≥90%
0.3元/每月每平方米
70%≤物业费收缴率<90%
0.25元/每月每平方米
注:以上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计算。
(二)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标准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内按照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减免其50%的费用。
怎么申请申报?
申请资金的主体根据不同情形要求,为符合条件的物业企业或街道社区。
(一)物业服务提质提价奖补资金申请程序
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项目的,由物业企业从2021年起,每年1月底前,统一向企业注册地区住建局提交申请。
企业注册地不在五个主城区的,按照服务项目所在地分别申请。物业服务费收缴率由物业企业填写、服务项目所在地社区、街道确认。
属于非备案项目的,由社区参照前款提交申请,由街道于每年1月底前统一向区住建局申报。
(二)困难群众物业服务费用减免资金申请程序
根据实际服务类型,由物业企业或社区申请并提交街道,在每年1月按标准向各区住建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