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 记者 凌姝文
10月29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中的“钱塘江地区”包括千岛湖、新安江、富春江等钱塘江干流、主要支流以及沿岸一定范围的区域。
《条例(草案)》着重关注钱塘江地区湿地、岸线、岛屿的保护,严格对以下几种行为说“不”。
在湿地保护上,钱塘江地区存在较大面积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要让水草持续丰美、鸟虫持续歌唱,就不能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开垦、填埋、排干湿地等。破坏湿地者,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岸线保护上,钱塘江岸线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允许“随心所欲”,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予以明确。
在岛屿保护上,为了我们的“母亲江”着想,“上岛建豪宅”的念头也应快快打住。因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严格保护类岛屿、限制开发类岛屿上,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高能耗、高水耗企业以及大型交通设施、有损生态的公共设施也不行!违者将受到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你以为《条例(草案)》只保护了自然环境,那就错啦。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也动不得,包括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河道、古海塘、桥梁、水闸、码头、驿道、围垦遗迹等,都禁止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
如果遭破坏的遗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若不是,则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