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出新规!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一律立案并刑拘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9-10-09 09:43   

都市快报 首席记者 蒋大伟

都市快报“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博雄认为,10月8日由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出台的此份醉驾会议纪要,有不少亮点。总体而言,是在体现从严打击的基础上,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醉驾进一步从宽处理,回归理性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下是会议纪要相比以前的8个变化。

酒后不开车,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司机心中的底线,但是生活中,我们还是能遇到一些酒驾案件。

前几年,杭州拱墅区某小区,一位司机醉酒后叫代驾开车到小区门口,因为小区道路复杂,车主提出自己开车进去,结果在地下车库撞了车,最终被认定酒驾。

而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

但今后,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在浙江将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通知还提及,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 KTV、饭店在门口对禁止酒后驾驶做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要通过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大对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酒驾被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被终身禁止重新取得驾驶证的人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查处力度。

该通知的接收单位为浙江省各级公检法机关。通知称,为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深入调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上述会议纪要。

1.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

这条可以说是本次发布中较为从严的一条了。新的纪要规定,除了嫌疑人需要立即送医抢救治疗等特殊情况外,只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予以刑事立案和刑拘,如血液酒精检测结论达不到醉驾标准的,公安机关再行撤案。

而此前的2017版醉驾案件会议纪要规定,需要等公安机关的血液酒精检测结论出来并达到醉驾标准后才予以立案查处。

也就是说,相较以前,打击醉驾的刑事强制措施介入更早了。这表明,司法机关不仅对醉驾一直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而且不放过任何一个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给社会公众传导了一种醉驾须严惩的正确信号。

2.

刑拘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候审。

此前的会议纪要要求,公检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如果超过羁押期限的,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新的纪要则要求羁押强制措施到期直接改为先行取保,不再选择适用监视居住。

实践中,酒驾案件如无特殊犯罪情节,一般每个环节都是7天内办结,如办案机关超期,则必须将当事人取保。这个规定一方面督促办案机关对酒驾案件快审快办,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取消监视居住也是因为无必要对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醉酒驾驶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3.

8种情形不得缓刑,有所调整。

8种醉驾情形不得缓刑,与此前版本的会议纪要有所调整,如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等,具体来说,这8种醉驾情节包括: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4.

一般醉驾均可适用缓刑。

新的会议纪要明确,除了上述8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外,一般醉驾均可适用缓刑。此前是180mg/100ml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同时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5.

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新的会议纪要认为,在不属于上述8种情形、醉驾者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前提下,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者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此前2017版会议纪要是要求140mg/100ml以下才可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罚。

另外,本次会议纪要规定,100mg/100ml以下,无上述8种情形,社会危害不大,可认定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

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移送审查起诉。

如上,摩托车可考虑为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标准也相应调整,从原先的160mg/100ml调整到现在的180mg/100ml。

7.

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何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8.

即便醉驾者可免遭牢狱之灾,但也要通过行政处罚让其付出一定的代价。

以往可能出现醉驾刑事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后,相关的行政处罚没有及时跟上的问题。新的纪要则明确了醉酒驾驶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被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醉驾者虽可能因情节轻微免遭牢狱之灾,但必须通过行政处罚让其付出一定的代价——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首席记者 蒋大伟  编辑:吴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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