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10万!今年杭州首张寄递业反恐罚单开出来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9-08-0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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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该查验查验,该登记登记。

企业一定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切莫触碰反恐高压线!


来源:浙江24小时—钱江晚班  作者:记者 蒋慎敏 通讯员 杨勇 张科顶 叶文婷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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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7月10日上午,根据前期梳理名单,治安大队联合区邮政管理局、市北派出所等单位,对位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通快递下属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公司员工存在未落实开箱验视、实名收寄等违法收寄问题,涉嫌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行动过程中,萧山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各辖区派出所根据前期明察暗访结果,对落实“开箱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安全制度不到位等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梳理,作为此次集中整治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