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记者 何苏鸣)记者近日从省委组织部获悉,我省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公务员及时奖励的范围、基本原则、标准条件、比例规模、审批权限、实施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办法》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奋力推进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
根据《办法》,公务员及时奖励是指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以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及时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办法》明确,及时奖励要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厅局级以上个人和集体一般不予及时奖励,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控制在受奖励人员总数的20%以内。
《办法》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及时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共五类。其中,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三等功;对做出重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给予记二等功;对做出杰出贡献,在全省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越,有特殊贡献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记或追授。
《办法》对及时奖励的权限审批作出要求,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设区市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机关批准;记一等功、授予称号,由省委、省政府批准。严禁重复奖励和层层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