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布 资料/市邮政管理局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5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将不得随意把包裹放进智能快件箱!看看杭州有哪些动作?
《办法》主要涵盖了4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对于快件箱使用企业、运营企业以及收寄人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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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入箱,需征得收件人同意!
《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
收件人不同意,不得入箱!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部分快递不得入箱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及时通知收件人取件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保管期内不收费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快件箱应可验收、可拒收!
《办法》规定,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
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操作应有全过程监控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以及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寄件需查验,信息要保护
除了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规定,《办法》还明确了使用智能快件箱寄件时的相关要求,包括:
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应当比对交寄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验视并封装。如出现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并告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与此同时,为有效保护用户隐私,《办法》还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