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
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应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对象的户籍不限。招聘单位确有需要的,将按有关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国(境)外人员。
除招聘单位对某些岗位用人时间另有要求外,按有关规定可在6个月内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均可以应聘其符合条件的岗位。
应聘资格条件
一般不超过规定的“年龄上限”。由于招聘计划实施周期较长,有关年龄计算办法从简。例如,上限为45周岁的,凡197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均视为符合条件。对于业绩突出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应聘者,如确有必要,招聘单位可能予以适当放宽;
不低于明确的“学历/学位”和“职称/职业资格”条件标准;
适应招聘岗位工作需要的“专业/学科方向”要求。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或学科方向要求,一般由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学历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及代表性科研论文等进行综合认定。学业专业和职业专业均可能成为招聘单位认定其专业要求的依据。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部分岗位资格条件中有毕业院校、年龄等要求的,仅作为相关应聘人员参考,不作为限制性要求。在职公务员、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需要应聘的,招聘岗位的年龄条件一般可仅作为参考,不作为限制性要求。
岗位条件栏目内容中的“/”专指要求同时具备的条件,如“研究生/硕士”表示既需具备研究生学历,也需具备硕士学位。标注有“*”符号的,表明该项内容为弹性条件,一般结合该岗位“其他条件及备注”中相应要求灵活掌握,如“学历/学位”要求为“*博士”,同时注明“*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放宽到硕士”的岗位,取得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即视为符合条件。
招聘岗位明确优先考虑特定条件的,视为选人偏好而不是限制性条件,但在获得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情况下,招聘单位可能谢绝其他人员应聘,也可能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体现其用人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