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试睡员,我有协议
通过微信,钱江晚报记者联系到了女孩阿欣(化名)。她表示,自己与客栈之前有达成协议,是店家同意试睡的,“试睡点评的形式,我和他讲过,去拍照片,他也同意。我拍了很多好照片,相册都有。”
为何最后没有付房费,而是取消订单?阿欣的解释是,她拍了一张有点瑕疵的照片。店家说,不需要点评了,说退单。她曾反复问,需不需要她上传点评,店家说不用了。
关于是否有“不退房费就差评”的说法,阿欣予以否认。她给记者发来一堆酒店的照片和一张截图,上面有小图标“试睡员”。
钱报记者将阿欣的回复转给了杭州晓园往事客栈,店家提出质疑:“凌晨两点入住,她和谁沟通过试睡的事情?我们有500元的房间,为什么不给试睡员住好的房间,而住一个80元的小房间?”店家明确说,如果酒店在网上发布试睡任务的话,酒店会明确哪种房型需要试睡。
姑娘说,自己是试睡员,店家说,从没有邀请过你。截至记者发稿时,姑娘没有回应客栈的质疑,也没有提供她所说的“试睡协议”。
试睡员,不是自己想试就能试
姑娘的行为其实在法律上也有很大风险,如果以差评为要挟要求退房费,其行为性质接近于近年来大力打击的网络差评师。店家能否轻易发起试睡,以免费试睡来换取好评?2019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倪越卿律师为钱报提供了专业法律分析——
试睡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但无论店家或试睡员,仍需要遵守《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酒店参加的试睡点评活动,在网站上向不特定的试睡员发出要约,试睡员系与酒店、网站三方之间就试睡入住达成了相应合同。该合同不同于一般酒店合同之处,在于点评后退还房费。试睡员的身份和账号,在酒店未参加活动、试睡员本身未报名的前提下,并不产生特别的法律效力。本次事件中,店家称其目前并未参加网站的试睡活动,试睡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报名参加了试睡员活动,应当认为,根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是一般酒店入住合同。酒店应当提供房间,试睡员也应当支付房费。若试睡员主张其与酒店之间签订过试睡协议,则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酒店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也应当遵守规定,试睡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有待进一步考量。如果试睡员在要求退还房费的过程中,以不退还就给予差评为由对酒店进行威胁,使酒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恐惧名誉受到影响心理下退还房费,一旦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