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将阿欣的回复转给了杭州晓园往事客栈,店家提出了质疑:“凌晨两点入住,和谁沟通过试睡的事情?我们店有500元的房间,为什么不给试睡员住好的房间,而让她住一个80元的小房间。”店家明确说,如果酒店在网上发布试睡任务的话,酒店会明确哪种房型需要试睡。
对于店家的质疑,截至记者发稿时,阿欣没有再正面回复,也没有提供试睡协议。
律师说法:
试睡员不是自己想睡就睡
如果没有与店家的协议,以评价为筹码要求退房费涉嫌敲诈勒索
姑娘说自己是试睡员,店家说我们从来没有邀请过你。而至记者发稿时姑娘也无法提供她所称的与店家之间的试睡协议。民宿群中有店家发起提醒,有人开始讨伐。
姑娘的行为其实在法律上也有很大风险,如果以差评为要挟要求退房费,其行为性质接近于近年来大力打击的网络差评师。
而店家能否轻易发起试睡,以免费试睡来换取好评,2019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倪越卿律师为我们提供了专业法律分析——
试睡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但无论店家或试睡员,仍需要遵守《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酒店参加的试睡点评活动,是指拥有试睡员账号的用户通过网站申请试睡名额,然后入住酒店进行点评,网站退还房费。实际上,酒店通过参加活动,在网站上向不特定的试睡员发出要约,试睡员通过网站申请试睡名额,获准后入住酒店,点评后网站退还房费,系与酒店、网站三方之间就试睡入住达成了相应合同,该合同不同于一般酒店合同之处在于点评后退还房费。试睡员的身份和账号,在酒店未参加活动、试睡员本身未报名的前提下,并不产生特别的法律效力。
本次事件中,店家称其目前并未参加网站的试睡活动,试睡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报名参加了试睡员活动,酒店、网站三方之间并未就试睡入住达成相应合同,应当认为,根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是一般酒店入住合同,酒店应当提供房间,试睡员也应当支付房费。
若试睡员主张其与酒店之间签订过试睡协议,则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需要提醒酒店的是,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酒店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也应当遵守该条款的规定,与试睡员之间签订的试睡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有待进一步考量。
如果该名试睡员在要求退还房费的过程中,以不退还就给予差评为由对酒店进行威胁,使酒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恐惧名誉受到影响心理下退还房费,一旦金额较大,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