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记者 林琳 通讯员 钟法 富法)昨天清晨6点不到,天还没亮,家住富阳常绿镇黄岭村的徐某就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了。
“我们是富阳法院执行局的,快开门。”
五六分钟后,徐某打开了门,他穿着一套家居服,头发凌乱,半眯着眼,显然还没完全清醒。
外面正在飘雪,徐某上下打量了执行法官几眼,有些难以置信:“你们不睡觉的吗?这么早就上班了?”
“这不是为了找你吗?之前给你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你收到没有?”法官边说边侧身进了门。
徐某皱着眉揉了揉眼睛,点点头,没说话。
他知道法官为什么要上门。
徐某55岁,富阳人,做电子商贸业务,有不少生意场上的伙伴。
2016年4月,他的朋友章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借款30万元,当时,他碍于兄弟面子,替章某做了担保人。
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79‰,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
合同还对担保作了明确的规定,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应银行的要求,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同意为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借款到期后,章某没能及时还上钱。银行几次催讨无果后,于今年5月将章某和徐某一起告上了法院。
开庭时,章某出庭应诉,他承认自己借款的事实,但表示手头没钱,一时半会还不出来;而徐某既没有到场,也没有提交答辩书,按照法律规定,他被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函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章某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某自愿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在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今年6月28日,富阳法院判决章某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0.9万余元,由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下来以后,章某依然迟迟没有归还欠款,法院查询发现,他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徐某作为担保人,对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也是置若罔闻,仿佛这件事和他没有一点关系。
直到昨天,法官亲自上门,徐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起初,他还抱有一丝侥幸心理,拼命找理由为自己辩解——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我都没仔细看,我都不知道里面有什么条款。”徐某说,自己纯粹是买朋友面子,并没有想到要帮对方还钱。
“这合同上的字是你自己签的吧?没有人强迫你吧?”法官反问。
徐某挠挠头,默认了。
法官告诉他,字不能随便签,既然是自愿签的,就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是这钱不是我用的呀,现在让我来还,我想不通。”徐某还是不情不愿,觉得很委屈,按照他的说法,他“被坑了”,也是受害人。
法官向他释清法理,可讲了一个多小时,徐某依旧躲躲闪闪,不愿还钱。
“章×没钱,我也没钱啊。”徐某甚至开始向法官大吐苦水。他说,前几年家里条件还不错,所以章某来找他帮忙做担保的时候,自己也没多想,就在合同上签字了,可现在生意越来越难做,他手头实在也拿不出钱来。
到了上午9点,见徐某仍不配合,法官决定对其强制执行。
徐某家的院子里停着一辆黑色宝马七系轿车,经确认,是徐某名下的财产。
法官扣押了这辆车,并将徐某带回法院。
路上,法官告诉徐某,他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这种行为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这下,徐某真慌了,连连表示,自己愿意还钱。
到了法院,经过法官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和沟通,最终,徐某和银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约定:徐某分期履行完所欠款项,银行先撤回执行申请。
鉴于徐某前期的表现,法院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目前,徐某的宝马轿车仍在查封状态。
据悉,富阳法院此次利剑执行行动中,由院长赵平坐镇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总指挥,凌晨5点统一出发,现场共计出动干警30余人,兵分三组,转战7个乡镇街道,入户25处,强制传唤7人,查封财产2处,扣押汽车2辆。
截至昨天下午3点,共执结案件5件,涉案标的共计35.9万元,现场执行到位案款共77689元,拘留3人,罚款5人,罚款金额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