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证据反映——
5时04分:公安机关119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陆续接到被害人朱小贞及相关群众的报警。
5时07分: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立即派出消防员、消防车赶赴现场。
5时11分:消防到达案发小区北侧正门。在小区保安带领下,破拆铁门跑步进入着火建筑底部。
5时16分:进入着火建筑。
5时30多分:水枪射程由10米降到不足2米,不能满足灭火需要。
5时36分:火势开始逐渐增大。消防员通知物业检查消防泵运转情况。
5时40分:按下室内消火栓远程启动按钮,但消火栓泵仍未及时启动。
5时45分:消火栓泵启动后,水压仍然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消防指挥人员发现小区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阀门锈死,一方面联系供水部门为案发小区附近市政供水管网加压,另一方面蜿蜒铺设水带。
6时15分许:完成水带铺设,后逐渐控制火势。
6时48分:大火得以基本扑灭,4名被害人被搜救发现并移交医护人员。
在案证据证明——
内攻消防员进入着火现场后,系同步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在不具备直接救人条件的情况下,消防员必须以有效控制火势为前提,继而为救人创造条件,综合本案的火场环境和房屋结构,内攻消防员不存在先救人、再灭火的客观条件。
4名被害人直到火灾扑救尾段才被发现,与4名被害人被困位置离入户门较远及现场火势大有直接关联。
此外,在案证据还证明,被害人朱小贞于当日5时04分35秒许、5时05分55秒许、5时08分52秒许3次拨打110或119报警,通话录音显示朱小贞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5时11分48秒许,当时其说话、呼吸已十分困难,通话期间没能再回答120调度员的问询,通话过程中也没有听到小孩子的声音,由此可以推断朱小贞及其3名子女在5时12分均已经处于昏迷状态。
一审出庭消防专家说明,火灾发生后6至8分钟,火场烟雾一氧化碳浓度一般可达到4%,而一氧化碳浓度为1%时即可致人中毒死亡,火场被困人员如果不能在6至7分钟内撤离,即有生命危险。因此,在消防员初次内攻灭火时,4名被害人生存的可能性已经非常渺茫。
从对4名被害人死亡时间的分析看,4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放火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以当时的情形,消防救援已经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