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符合条件的职工可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和沪苏皖闽赣5个周边省(市)开展跨省疗休养活动。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包括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吉林省、湖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新政策明确了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新政策规定,每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优先考虑省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公务员、年度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模范和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的一线职工、高技能人才等。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3年内不重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