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总河长”共护清流
为进一步细化河(湖)长设置,规范河(湖)长体系,近日,《浙江省河(湖)长设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印发,要求全省逐级建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的“双总河长”工作机制,推进我省河(湖)长制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
2013年底,浙江率先实施河长制,目前已形成省、市、县、乡、村全覆盖的五级河长体系,全省5.7万余名河长联手共护一方清水。在此基础上,我省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意见,明确按照党、政同责的原则,由本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省、市、县、乡级“双总河长”,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担任乡镇级及以上河(湖)长,由村级负责同志担任村级河(湖)长。
其中钱塘江、瓯江、苕溪、京杭运河浙江段、曹娥江、飞云江等6条河道干流的最高层级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千岛湖(新安江水库)和仙霞湖(湖南镇水库)最高层级湖长,由钱塘江省级河长担任。太湖(浙江省境内)最高层级湖长,由苕溪省级河长担任。
除了这6条河和3个湖泊(水库)之外,设区市负责同志原则上要担任本地其他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和河道治理问题特别突出、功能特别重要、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县级河道的最高层级河长,以及本地跨省其他湖泊(水库)、跨县级行政区域重点湖泊(水库)和设区市域内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大型水库、市直管湖泊(水库)的最高层级湖长。
《规则》还进一步明确,在最高层级河(湖)长确定后,根据河道所流经行政区域和湖泊(水库)所在行政区域,分级、分段、分区设立各级河长、湖长,农村小河道也可以村为单位设立片区河长,形成河(湖)长的网格化、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