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则“2018年1月1日起,所有车辆必须配备——反光背心!”的消息在网上热传,网友议论纷纷有担心有疑惑。
这则消息中,提到了四个关键点:
1.自2018年1月1日起,年检除检查三角警示架之外,将同时检查反光背心,数量是1件;
2.电动车窗必须要具备防夹功能;
3.不能随便悬挂与车辆品牌不符合的厂标;
4.纯电动车起步应发声警示。
看到这些消息时,记者刚好在滨江江晖路附近办理新能源车上牌手续,马上检查自己的新车,咦,后备厢里只有三角警示架,没有反光背心啊……
当时工作人员正在验车,我站在一旁,有些战战兢兢——车子没有配备反光背心,会不会检验不合格?
但是,我还是顺利地通过了验车上牌。
记者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上看到,2017年9月29日,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设计的标准所有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提到:
第12.15.2条规定: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
第12.13.2条规定: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第11.5.9条规定:装有电动窗(包括电动天窗)的乘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运动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缩回)。
那么,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汽车年检时都必须配备反光背心吗?
并不是这样。
据了解,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只是颁布的国家标准,不等同于目前交通道路上执行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警告标志设置有规定,距离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