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昨天起在杭州举行,再次审议修改后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
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浙江省有104万家用人单位、1881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另一个数据是,全省劳动争议案件中40%以上为工伤纠纷。
工伤保险制度的关键实施环节在工伤认定。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工伤认定有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实践中分歧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较大的“工作原因”。
今年5月草案提交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部门和地方都提了很多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两点:由于“工作原因”认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对疗休养、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是否属于工伤的认识和做法不一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后死亡一律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够人性化。
4个月后的修改方案,有四种情形被明确规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超过48小时后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因参加各级工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据了解,第四种情形被认定为工伤,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是率先提出来的。
草案附则中,还专门考虑到两类特殊人员:工作经验丰富予以返聘的退休人员,以及缺乏工作经验、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实习学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庄建南说:“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开展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试点。”
一旦草案本次常委会期间获批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